(一)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 (二)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如维生素C过敏; (三)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 (四)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 (五)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 (六)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 (七)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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