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38、39、40条规定了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方式。如果劳动者拒绝提出辞职,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上要求很多,如无法定理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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