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活动是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合意,止息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实行群众自治的的一种自治制度,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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