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里的“不必要检查”是指过度检查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成本低的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价格昂贵的诊疗技术检查。构成医疗损害侵权,你有权要求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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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圆
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尹圆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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