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的,是以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为前提。如果员工损害的是用工单位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纪律,那么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正当的,也就无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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