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等规定,劳动者有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拒绝办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因此,员工离职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转档案等,可以去劳动部门举报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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