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据司法部出台的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需要公证的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 公证费用中关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大幅下降,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均由原本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受益额20万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
超过20万不满50万的部分,按1%收取;
超过50万不满500万的部分,按照0.8%的收取;
超过500万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1000万的部分,按0.1%收取。
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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