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去世后,往往会留下部分遗产,尤其是涉及到房产,房产在继承时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在以前房产是强制要求进行公证,2018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
不需公证继承房产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继承者自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有遗嘱的出示遗嘱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2、如果之前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带着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3、如果继承人同意,则可以先去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之后,再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但即使废止房产继承的强制公证,但这仍是当事人在办理产权过户中的可选择方式之一,对于有需要的公民而言,有选择性地采用公证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的利益,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从而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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