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社会人员能够随意出入单元楼内,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已经设置了监控仪器,就应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小区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业主人身受损,对于业主的损失,物业公司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与其管理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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