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故现役军人婚假最长为: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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