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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开税票证据不足,经理获不起诉

2026.10.18刑事辩护9人浏览

一位企业核心岗位的管理人员,因十年前参与过的几笔发票操作被追溯,既要面对侦查机关的涉案定性,还要担忧职业前景、家庭负担因此彻底转向,这类涉及商事领域的涉税案件,当事人往往连核心事实的边界都难以厘清,法律问题远比想象中复杂。
当事人陈某甲是某公司业务部经理,涉案的行为分为两部分:一是包装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公司股东、会计牵线,联系陈某甲开出17份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票,税额超20万;二是陈某甲经手审核审批,从再生资源公司取得6份无真实交易的进项专票抵扣,税额同样超20万。所有涉案抵扣的税款,均已由税务部门全额追缴。
侦查机关以陈某甲全程参与、审批把关为由,移送审查起诉,认为其完全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很多企业员工的常见误区是:觉得自己只是执行上级安排的流程签字,甚至没意识到“无真实交易”的法律边界,就默认要为所有签字行为担责。但虚开类涉税犯罪的法定构成,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知无真实交易、故意骗取抵扣税款的明确主观认知。
本案中,多份在案言词证据存在表述矛盾:关联人员的询问笔录未形成统一指向,没有直接书证、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陈某甲事先知晓交易完全虚假,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证明链条从起点就存在缺口。
涉税类案件中,不少当事人会默认“有发票、有抵扣记录就等于涉案事实成立”,忽略了“完整印证”的法定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诉标准,要求每一笔涉案税额都有对应的交易背景核查资料、流程审批全记录互相印证。
本案中,部分当年的业务沟通留痕、配套的内部审批原始档案因时间久远出现缺失,不同主体的言词证据对操作细节的表述多处无法对应,既无法精准区分陈某甲在不同涉案环节的实际参与程度,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达不到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案件审查期间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续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又因证据变化撤回起诉,整个流程的每一个节点,辩护方都同步提交了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和法律分析,没有放过任何一个补侦后仍未补全的证据漏洞,全程以法理穿透细节,而非单纯提出笼统异议。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相关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对陈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少商事领域的涉税案件,往往混杂着企业多年前的不规范操作、岗位权责边界模糊、证据留存不完整等多重问题。普通当事人自行梳理时,很容易把“流程上的履职行为”直接等同于“主观明知的犯罪行为”,也很难精准识别出证据链条中的核心缺口。
拥有多年商事涉税、刑事复合领域办案经验的法律从业者,能依托对证据规则、涉税政策的双重熟悉,在程序推进的全流程锚定核心争议点,既不脱离在案证据作无据抗辩,也不放过任何一个不符合起诉标准的细节,最终在合法框架内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这类个案的处置经验,也能为同类涉税案件的合规边界厘清提供参照。
孔祥翔律师从业二十余年,同时具备法硕专业背景与海关、大型国企常年法律顾问的实务经历,既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云港办公室主任,也被连云港市委政法委聘为执法监督员,被连云港市检察院纳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家库,经手的案例曾入选江苏省十大海商事经典案例,在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海关涉税犯罪等领域,长期坚持“法理穿透+政策研判”的办案风格,在个案中兼顾当事人权益与规则边界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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