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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张洁律师代理离婚纠纷助当事人争取家庭修复宝贵窗口期

2026.10.17婚姻家庭6人浏览

多数普通民众遇到婚姻纠纷时,常会陷入两种认知误区:要么觉得对方起诉离婚就只能被动接受,要么在庭审中不知如何澄清对方的不实表述,也不懂围绕法定裁判标准组织说理,最终稀里糊涂失去维系家庭的机会。这种对离婚裁判要件的认知盲区,往往让当事人错失符合自身真实意愿的处置路径。
案涉原、被告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未成年子女,十余年的共同生活积累了一定感情基础,后期因家庭琐事、沟通方式问题不断积累矛盾,家庭冲突逐渐频发。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包含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其抚养且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有房产及其他共同财产,同时在起诉状中陈述多项对被告不利的事实,试图佐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本案的核心争议难点十分突出:一是原告离婚意愿强烈,在诉状中罗列多项不利表述强化感情破裂的论证;二是案件不存在家暴、长期分居等法定离婚直接证据,所有矛盾均来源于日常家庭琐事;三是需要当庭对原告的不实陈述逐一澄清反驳,避免法庭形成片面事实认知;四是需要结合婚姻基础、共同生活经历、未成年人权益多角度综合说理,说服法院作出不予判离的裁判。
接受委托后,张洁律师首先明确了代理策略:不以财产分割、抚养权对抗为重心,核心抗辩方向锁定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然存在和好修复的可能性。
张洁律师先与委托人开展深度沟通,确认其拒绝离婚并非出于财产考量,核心诉求是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完整的成长环境。据此张洁律师整理出完整的婚姻时间线,逐一梳理矛盾发生的完整经过,严格区分普通家庭日常争吵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完成全套开庭预案。
庭审过程中,张洁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全部事实主张逐一抗辩,明确阐明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十余年间长期共同抚育子女,现阶段的冲突根源是家庭琐事、沟通不畅,属于婚姻生活中的常见矛盾,不属于民法典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张洁律师同时向法庭说明,被告主观上有明确的意愿改善相处模式,请求法庭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给予家庭缓和调整的机会,驳回原告的全部离婚诉讼请求。
张洁律师紧扣法定离婚要件向法庭说理,明确判决离婚的核心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属于可调和的家庭内部矛盾,不存在根本性无法化解的对立,请求法院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婚后感情、矛盾成因、未成年权益等因素综合裁量。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完全实现了当事人希望维系家庭完整的核心诉求。
张洁律师结合本次案件办理经验总结,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并非只能被动接受对方提出的离婚结果,如果当事人真实意愿是维系婚姻,应当在诉讼中明确表达出想要和好的态度,而非消极应诉。
“日常家庭的争吵与琐事矛盾,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从案件办理中提炼出的明确实务规则,首次起诉离婚时若缺少法定离婚证据,法院通常会给予婚姻关系缓和的空间。针对对方起诉状中的不利陈述,当事人要在庭审中及时反驳澄清,避免片面事实被法庭采信。同时需要注意,不准离婚属于阶段性裁判结果,原告后续仍然有权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提前做好沟通预案以及后续的法律应对准备。
张洁律师作为江苏摩方常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始终坚持证据为王、方案先行的执业原则,在处置这类涉人身情感的家事案件时,兼顾法律规定与家庭伦理,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不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对抗结果,而是力求为当事人找到最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处置路径。案件办理最终在法定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家庭修复窗口期,也为未成年子女留住了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
执业地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中吴大道768号上药常药大厦A座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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