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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资产分割案再审被驳,婚姻家事律师展现专业价值及案件启示

2026.10.17婚姻家庭5人浏览

陈丹律师是中共党员,也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她始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秉持“情法交融、策略并重”的执业理念,业务范围全面覆盖婚姻家事领域。在处理案件时,她充分发挥女性律师独有的洞察力、共情力与沟通亲和力,采取“调解与诉讼双轨驱动”的灵活策略。
这起案件中,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于2016年8月3日协议离婚,签署了相关协议,明确约定“西安市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以离婚协议书为准)”,并具体列明了九套有产权证的房屋位置及证号。然而,离婚后张三认为李四故意隐匿了三套房产,还主张李四在离婚后一年向案外人王五(化名)支付的1000万元购房款,是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存款,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这些财产。
陈丹律师接受张三委托,在一审、二审及再审阶段全程代理。她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等书面证据,还申请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赵六(化名)、银行职员薛七(化名)出庭作证,证明案涉三套房产未列入离婚协议清单,且张三对部分房产并不知情。同时,她指出李四提交的关键录音证据系偷录,证人肖八对张三穿戴的描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伪造证据。
李四则抗辩称,三套房产因当时未办理产权证,故未写入协议,但张三均已知晓;1000万元系离婚后其个人筹款所得,与张三无关,并提交了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付款来源证明。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张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离婚协议明确列明了西安房产清单,张三主张的三套房屋未列入,但李四已提交合同等证据并解释原因,张三未能证明李四存在隐匿、转移行为;张三未举证证明离婚时李四名下或实际控制有1000万元存款,且该笔付款发生于离婚一年后,李四已说明来源;张三再审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审基于全案证据作出的基本事实认定。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8日裁定驳回张三的再审申请。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能得到不少启示。首先,离婚协议措辞的细节至关重要。本案核心争议源于“西安市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以离婚协议书为准)”这一条款,双方理解不同。陈丹律师虽指出法院扩大解释存在问题,但最高法最终采信了李四的解释,这警示我们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归属的概括性条款,务必穷尽列举或明确排除,否则事后举证极难推翻。
其次,隐匿财产的举证困境不容忽视。主张一方隐匿财产,不仅需证明财产存在,还需证明对方“故意隐瞒”或“转移”。陈丹律师虽成功调取了相关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但未能提供李四在离婚时故意不告知的直接证据,导致法院认定“不足以证明隐匿”。这提醒我们在离婚阶段就应提前固定财产知情记录,避免事后陷入举证被动。
再者,新证据的“门槛”极高。再审阶段,陈丹律师提交的证人证言未能推翻原审综合认定的证据链。可见,再审新证据须达到“足以改变基本事实认定”的强度,孤证或间接证言通常难以奏效。
最后,律师价值的核心体现值得肯定。在整个再审程序中,陈丹律师为张三梳理了完整的财产线索、申请了多名证人、逐一反驳对方证据的合法性,并精准援引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虽然最终未能翻案,但她在证据组织、法律适用和程序争点上的专业把控,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这起千万资产分割纠纷案虽然以张三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告终,但陈丹律师在其中的专业表现,让我们看到了婚姻家事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重要作用。它也提醒着我们,婚姻关系终结时的财产分割,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证据意识和风险预判的较量。一份措辞严密的离婚协议,远比事后漫长的诉讼更为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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