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90余亩土地已全部分包至该村七组各村民名下,早年由案外人取得20年承包经营权,后经转让由外地某公司承接,该公司后续投入资金规划建设涉农产业项目。租期初期双方无明显争议,后续案涉公司先后两次以补充协议、新签合同的形式,将原约定20年的土地流转期限直接延长至50年,相关文书上加盖有村、乡两级行政主体公章。原20年租期临近届满时,村七组提出仅认可初始20年流转约定,到期后收回对应土地,案涉公司则持加盖公章的50年期限合同主张约定合法有效,随即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50年租约全部有效,同时向村集体主张投资损失、违约金等合计百余万元索赔,一旦该诉请得到支持,全体村民的法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将被不当压缩30年,村集体还将背负大额额外赔付责任,双方矛盾完全激化。接受村七组委托后,李晓霞律师第一时间全面调取全部在卷合同、历次流转手续、土地确权台账、村民承包经营权备案资料,逐一核对各份文书的签署流程、权限来源、公示记录,跳出对方预设的“投资损失核算”争议陷阱,最终锁定三项核心待证争议:一是村民小组组长是否有权代全体村民擅自延长土地流转期限;二是案涉公司签订延长租期协议时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三是其主张的投资损失是否属于村集体应当承担的合理赔付范围。李晓霞律师围绕前述三项核心争议,结合在卷证据与法律规定逐一展开严谨论证:(一)厘清代理权限边界直击效力瑕疵李晓霞律师提出,案涉土地早已全部分包到户,村民小组并非对应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权人,村民小组组长未取得全体享有承包权村民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擅自将原20年的流转期限延长至50年,属于明显超越职权的无权代理行为,相关协议条款对全体村民不发生法定约束力。(二)核实主体认知状态否定善意属性李晓霞律师指出,案涉公司作为长期从事涉农项目运营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法定程序要求,其在签署延长租期协议时,未核实村民集体表决文件、未征求各土地承包户意见,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认定要件,无权主张延长后的租期条款有效。(三)区分损失发生场景驳回索赔主张针对对方提出的百余万投资索赔诉求,李晓霞律师逐一核对支出凭证的形成时间,指出多笔大额策划、运营类支出均是在双方就租期问题产生明显争议之后产生,属于争议发生后自行扩大的损失,相关主张既无事实支撑也无法律依据,不应由村集体承担赔付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晓霞律师围绕代理意见逐项提交对应的土地确权档案、村民承包经营权证明、争议发生时的沟通记录等佐证材料,针对对方提交的多份协议公章效力、投资凭证三性逐一当庭质证,完整还原了案涉50年租期协议未征得村民同意的完整事实脉络。审理法院最终全部采纳李晓霞律师的代理观点,认定村民小组组长延长租期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案涉公司应当知晓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定程序、不构成善意,判决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确认50年租约中超出原合法流转期限的部分无效,村集体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赔偿,在原20年租期届满后可依法收回全部案涉土地,全体村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完整保障。该案是基层涉农土地权益保障的典型实践样本,既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的职权边界,也为同类案件划定了市场主体受让农村土地经营权时的善意认定标准。李晓霞律师作为本地党员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始终锚定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既保障了村集体的土地资源不受不当侵占,也为本地涉农土地流转交易的合规化运行提供了可参考的司法实践参照,助力本地涉农营商环境的规范健康发展。李晓霞律师201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11月正式执业,拥有邵阳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系眉山市优秀青年律师、眉山市优秀共产党员,入选2025年东坡区“青年党员说”党员代表,现任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第六届眉山市律师协会发展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行业妇女联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第三届眉山市东坡区青年联合会委员、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兼职副研究员,深耕眉山本地法律服务多年,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涉农产品纠纷、土地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事争议案件,执业证号15114201411819323,执业机构为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