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制加班并不等同于不给加班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以责任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这是违法的。责任制强调的是员工对工作结果负责,不能成为剥夺员工加班费的借口。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合理的加班费。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获得加班费的权利。总之,用人单位不能以责任制之名,行不支付加班费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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