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续签,劳动者可要求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续签,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从期满后第2个月起至续签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若超过1年仍未续签,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从期满后第2个月起支付二倍工资直至满1年,之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但劳动者仍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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