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时,一般存在经济补偿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例如,若劳动者在此类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解除合同,应按上述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不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