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可约定一方承担剩余房贷,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也可约定出售房屋,用所得价款偿还房贷后,再对剩余款项进行分割。2.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若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还贷10万元,房屋增值5万元,那么产权登记方需补偿另一方7.5万元(10万元÷2+5万元÷2)。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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