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依据如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具体适用:依据上述条款,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需根据货值金额等情况确定处罚幅度。若货值不足1万,处5万至10万罚款;货值1万以上,处货值10倍至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同时,监管部门会没收违法所得、相关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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