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于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处分公共权力。而行政赔偿、补偿纠纷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失赔偿及合理补偿问题,可通过调解解决。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由于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可以通过调解促使行政机关在合法范围内作出更合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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