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也会立案追诉。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同样予以立案追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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