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扰乱公共秩序:如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2.妨害公共安全:像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器具等,对应第五十一条。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殴打他人、盗窃少量财物等,分别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4.妨害社会管理:例如伪造、变造公文证件,适用第五十二条。5.吸毒: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第七十二条。6.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见第六十六条。7.赌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按照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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