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行为不合法。2.女方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3.虽然胎儿尚未出生,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女方怀孕后,胎儿是女方身体的一部分。男方让打掉孩子,侵犯了女方自主生育的权利。4.如果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5.女方可以基于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终止妊娠。若女方坚持生下孩子,男方在孩子出生后依法负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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