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来说,首先要满足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条件。其次,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以及不存在非因劳动者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当再次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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