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补偿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计算基数: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不纳入计算基数。3.支付时间: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4.额外补偿:若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则无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5.违法解除情况: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标准,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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