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赔偿通常不算加班费。遣散赔偿是基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依据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等。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所获得的额外报酬。两者性质不同。在计算遣散赔偿时,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一般不包括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明确不包含加班费等特殊情况下的额外收入。所以,遣散赔偿一般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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