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具体到有期徒刑20年,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不能少于10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减刑幅度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服刑中的改造表现等。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突出情节,减刑幅度可能会更大。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都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总之,有期徒刑20年的减刑幅度需依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确定,一般不少于10年,重大立功等情况可突破此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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