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自己无责任,对方全责,不建议用自己的保险。首先,事故责任明确为对方全责,应由对方的保险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若使用自己保险,比如交强险,可能后续会产生一些麻烦。比如交强险有分项赔偿限额,可能影响自身后续年度交强险优惠等。而且使用自己保险理赔,可能需自己先垫付费用再向对方追偿,增加自身资金压力和繁琐手续。再者,商业险同理,让对方用其保险处理,更符合流程和责任归属原则。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对方无保险或无法找到对方等,可考虑启用自己的保险进行代位求偿。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总之,正常情况应由全责方保险处理,特殊情况可按规定启用自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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