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可通过以下方式强制执行:1.查询线索:法院依申请或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子女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确定执行方向。2.说服教育: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教育,促其主动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3.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4.替代方案:若直接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变更探视方式,如通过视频通话、定期寄送照片等方式行使探视权。5.持续监督:执行过程中持续监督,确保探视权按裁定顺利行使,保障探视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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