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一年半可以减刑。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比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属于重大立功表现。若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经法定程序,便有可能获得减刑。不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一年半的刑期,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九个月。具体减刑幅度需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表现,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审理裁定。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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