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有以下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军人本人要求离婚: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可按一般婚姻离婚程序处理。协议离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诉讼离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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