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拒绝厂里要求的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意味着,如果厂里要求加班不符合上述规定,员工有权拒绝。若厂里强制加班,员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员工还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厂里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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