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离职后工伤复发,仍可享受工伤待遇。确认复发情况:首先要确认工伤复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复发的,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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