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强律师深耕相关法律领域,办案经验丰富。2016年5月31日,徐某与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征收经办中心要在指定地块为徐某安置一处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车库,徐某用无证住宅房屋回迁车库,征收经办中心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越冬补助费等各项补偿费用,超面积款按市场销售价结算。并且,协议明确2018年12月30日前交付车库。然而,征收经办中心逾期至2024年9月才通知徐某办理回迁,而且车库实测面积为35-40平方米。徐某认为协议手写条款无效、车库面积应按使用面积计算、征收经办中心应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及逾期安置补助,于是将其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协议,徐某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一审被告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一审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效力、面积认定、超面积价款计算、补偿费用支付以及程序与主体等方面。对方(上诉人徐某)提出协议手写条款无效、车库应按使用面积计算、应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及逾期安置补助等主张。-针对协议效力:上诉人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律师指出,《补充协议》手写条款经双方签字确认,位置醒目、内容具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面积认定方面:上诉人主张按使用面积计算车库面积,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律师强调,协议明确约定为建筑面积,这符合房地产行业与征收惯例,包含公摊在内,上诉人的主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超面积价款计算:上诉人的计价主张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律师提出,协议已明确约定按市场销售价结算超面积款,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不适用商品房买卖面积误差规则。-补偿费用:上诉人主张的临时安置费、越冬补助等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律师表示,手写条款已明确豁免各项补助费用,且车库非住宅用途,不产生居住类损失。-程序与主体: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法定期限问题提出合理质疑。律师论证了被上诉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本案未超法定期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结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后,判决继续履行协议。但徐某对此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结果: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完全采纳了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代理人的全部代理意见,逐一驳回了上诉人徐某的各项上诉理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徐某负担。-重视协议条款:在行政协议纠纷中,协议条款是关键。双方签字确认的条款,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应仔细审查条款内容。-遵循行业惯例:涉及面积计算、价款结算等方面,应遵循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若要主张不同的计算方式,需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明确费用约定:对于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协议已豁免相关费用,主张支付需有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关注主体与程序: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也是案件审理的重要方面。当事人应确保自身主张在合法的程序内提出。张新强律师,吉林吉天行(通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执业证号12205201910153101,执业年限7年,服务地区为吉林省通化市。他毕业于吉林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张律师深耕法律领域三十余年,秉持“法治信仰、专业履职、诚信尽责”的理念,擅长土地纠纷(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拆迁补偿、宅基地、土地承包)、不动产登记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他曾就读于吉林省司法学校法律专业,后进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担任公诉人八年,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之后调任通化市自然资源局,担任法规监察科科长兼公职律师二十余年,全面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建设与执法监察等事务。如今,他担任多个市、县、区行政机关及多家国有企业、大型公司、规上企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