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情况下,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即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就可能被判刑。不过,即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抢夺行为造成他人轻伤、精神失常等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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