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员工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上下班途中受伤一般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员工已不属该条例适用的职工范畴。不过,若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了劳务协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