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2.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3.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于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5.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根据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6.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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