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处罚标准:一般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包括: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多种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在“情节严重”基础上进一步加重,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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