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辞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同时,劳动者还可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需注意,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有仲裁时效限制,一般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综上,劳动者能以不签劳动合同为由辞职,并依法主张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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