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被告人存在特定情形时,法院为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适用情形如下:应当指定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可以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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