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难产的情况下,在原本98天产假基础上额外增加15天产假。这样规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因难产面临更高身体风险时,能有更充足的时间恢复身体,保障自身及婴儿的健康。比如,某女职工正常顺产有98天产假,若其难产,则可享受98+15=113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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