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认定合同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从以下方面考量:行为表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编造不存在的项目、夸大产品性能等,诱使对方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对财物处置:取得财物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挥霍、隐匿等致使无法返还。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事后态度: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拒不返还财物。有能力履行合同却恶意拖欠,不做任何履行合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判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综合全案证据,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以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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