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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鹏港(惠州)律所破不当得利案,助电信诈骗受害者追回10万!

2026.10.04刑事辩护6人浏览

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是深圳鹏港总所全国首家分所,由高级合伙人陈胜元监管,深耕多领域,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宗旨。在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律师制定清晰策略,收集证据、把握法律构成、驳斥抗辩,最终胜诉。该律所律师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能力强,开辟双轨维权路径,值得有法律问题的人咨询。
广东鹏港(惠州)律所破不当得利案,助电信诈骗受害者追回10万!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信诈骗成为越来越高发的犯罪形式,很多人一不小心就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遇到这种情况,钱款还能追回来吗?下面这个案例能给你一些启发。
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成立多年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它是深圳鹏港总所全国首家分所,由总所高级合伙人陈胜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执业十余年)负责监管。这家律所深耕刑事辩护、民商诉讼、公司顾问、知识产权等领域,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还常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每周三为广大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接下来详细说说他们办过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2025年1月14日,唐某(化名)在邓某(化名)的诱导下进行网上投资理财,稀里糊涂地就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向李某(化名)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了10万元。实际上,唐某和李某根本不认识,两人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唐某一共被诈骗了57.8万元,其中就包含这笔涉案的10万元。到了2025年8月20日,江西省某县公安局对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出具了《民事诉讼建议函》,确认这10万元是唐某被骗的资金,但因为主要犯罪人疑似藏匿境外,刑事追缴没办法实现,所以建议唐某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于是,唐某委托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这10万元的不当得利款。
在法庭上,李某辩称这笔款项是某鞋业行支付给他的货款,而某鞋业行则称自己只是外籍客户的代理商,这笔钱是外籍客户支付的货款。面对这样复杂的情况和强硬的抗辩,律师们展开了深入分析。这个案子的难点在于,虽然唐某的转账是因为电信诈骗,但要证明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就得证实他收款“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李某和某鞋业行可能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鞋业行又说有外籍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这些抗辩成立,不当得利的主张就会被否定。
不过,该律所的律师们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首先,他们全面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重点整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和《民事诉讼建议函》,这两份公文书证直接证明了这10万元是唐某被诈骗的资金,而且公安机关无法认定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为法院认定“李某收款无法律依据”提供了有力支持。其次,精准把握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律师们深入研究《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明确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得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这四个要件。本案中,唐某和李某互不相识、无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收款缺乏法律依据,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最后,有力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庭审中,律师敏锐地指出,李某与某鞋业行之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某鞋业行与外籍客户之间也没有委托代理合同;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买卖货物的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内容;外籍客户的身份也无法核实。这些抗辩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不能对抗唐某的不当得利主张。
最终,惠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公安机关查证并出具情况说明,唐某是被他人诈骗才把10万元转入李某账户的。唐某和李某互不相识,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说这笔钱是某鞋业行支付的货款,但没有提交买卖合同等关键证据;某鞋业行说自己是外籍客户的代理商,也没有提供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而且外籍客户身份无法核查。所以,法院认定李某收取唐某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给唐某,案件受理费也由李某负担。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这家律所的律师在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方面能力很强。面对电信诈骗这种新型犯罪形态,他们没有坐等刑事案件侦破,而是利用公安机关的《民事诉讼建议函》,开辟了“刑事立案+民事诉讼”双轨并行的维权路径。所以,如果你遭遇了电信诈骗,除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损失。当公安机关因犯罪人藏匿境外等原因无法完成刑事追缴时,不当得利之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渠道。要是你正面临不当得利、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不妨咨询一下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他们会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尽力为你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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