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需注意,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只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后,地役权即已设立,若双方未登记,供役地的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供役地,则新的供役地权利人不受地役权约束。但已登记的地役权,供役地受让人受让时应知晓该权利负担,地役权对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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