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养权判定原则: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若双方抚养条件相当,会考虑子女意愿,十周岁以上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3.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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