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立案标准如下: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如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伤、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致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多次刑讯逼供,屡教不改。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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