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时,需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应明确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等内容。2.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3.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还需出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形。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4.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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