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从拘留当日起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某人于5月1日被刑事拘留,那么计算拘留期限时,5月1日这一天不计算在内,从5月2日开始计算。若拘留期限为3天,那么到5月4日期满。此外,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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