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该房屋是女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女方名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此房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2.若女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女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女方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由女方对男方进行补偿。3.若房屋虽由女方婚前购买,但存在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按照双方父母出资比例由双方按份共有,离婚时按此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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