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隐瞒乙肝,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若婚姻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3.需注意,乙肝虽可能影响生活,但并非所有乙肝患者都符合“重大疾病”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因素判断是否构成隐瞒重大疾病,如病情严重程度、传染性高低、对婚后生活及生育的影响等。若能证明对方明知自身病情仍自愿结婚,或婚后才知晓病情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撤销婚姻,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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